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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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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1-12

(豫财购【2012】20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61号令)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原则上按照所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市、县(区)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的应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凡在河南省境内承担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应接受本省内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考核工作组成人员中,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抽取使用、采购方式及程序执行、政策功能落实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采购活动组织规程及工作纪律要求、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等情况。
第九条          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熟悉和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情况,组织和参加学习及培训情况等。 
第十条          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质疑答复满意度、有关收费和统计报表完成情况、向财政部门反馈评审专家表现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采购成果和效益情况。包括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次数、规模和采购效果,采购项目成功率,发生质疑和投诉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情况。包括及时向采购人、供应商提供咨询服务,协助采购人做好需求分析,依法公平公正组织项目开评标活动,正确履行代理职责,认真答复投标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评标报告,及时向中标供应商发送中标通知书、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第十三条              预防商业贿赂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以及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认定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考核分综合考核和定项考核两种。综合考核是对所有代理机构的全面考核;定项考核是由各级财政部门针对一项或几项内容对进入当地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机构进行的考核。
第十六条              综合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原则上每二年一次。定项考核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采购项目实施情况随机进行,定项考核结果将作为综合考核时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可以邀请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加或向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开始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按照考核办法制定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通知代理机构。综合考核的内容和评定标准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给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结合其自查报告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定项考核报告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发送被考核代理机构并上报省财政厅。综合考核由省财政厅汇总各级考核意见作出正式考核报告,并发送代理机构。综合考核和定项考核报告均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代理本地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综合考核中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财政厅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和处罚,定项考核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涉及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应报请认定资格的机关作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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